成員介紹
| 主任委員 |
張慶麟 |
| 副主任委員 |
陳振和 |
| 委員 |
戴基福、周春榮、陳焜耀、劉玉文、張春輝、朱華基、許世希、蕭全佑、鄭伸仲、林木榮、薜景文、陳文宏、林文宏、陳寶珠、陳進勝 |
| 執行秘書 |
吳婉甄 |
未來方向
1.辦理行為安全訓練
A.安全教練訓練
B.主管人員行為安全訓練
C.工作人員行為安全訓練
D.安全教練進階訓練
2.輔導事業單位建立安全行為方案
3.辦理行為安全學術研討會
4.赴大學院校辦理行為安全訓練
5.編輯相關教材
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92年10月24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台灣安全研究與教育學會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會為宣導以行為為基礎之安全管理理念,推動安全教練模式,以導正工作場所不安全行為與狀況,建立安全行為習慣,塑造安全文化,特設置「行為安全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
(一)有關行為安全之研究、推動、宣導、輔導與評鑑事項。
(二)有關行為安全相關訓練之規劃與實施事項。
(三)有關安全教練之培訓、認證、組織、運用與管理事項。
(四)有關行為安全相關教材與宣導資料之編輯、出版。
(五)有關大學相關系所行為安全理念之推展事項。
(六)其他有關行為安全之交流、觀摩與諮詢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秉持本學會決策綜理委員會會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七至十九人,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主任委員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派一副主任委員代理。
第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義務職,其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八條
本委員會重要決議案均應提委員會討論後報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惟緊急事項,得報經理事長批准後辦理。
第九條
本委員會對外事務均應由本學會行文。
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