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員介紹
| 主任委員 |
李樹華 |
| 副主任委員 |
謝賢書 |
| 常務委員 |
林明州、王德修、王敢明 |
| 委員 |
張春輝、賴啟中、潘美娟、鄭宏仁、張福慶、胡文勇、鄭文佳、吳文定、曾銘德 |
| 執行秘書 |
鄭伸仲 |
| 秘書 |
李廉雄 |
未來方向
1.辦理「安全文化系列研討會」:
A.每二個月為事業單位舉辦安全文化系列研討會一次,分別為台北區、新竹區、台中區、高雄區、花蓮區各一場次。
B.每季為大學院校舉辦安全文化系列研討會一次。
C.邀請本會及各界有關安全文化專家學者,擔任座談會之主講人,以提升事業單位對於安全文化之觀念及實務,有效塑造優質安全文化。
2.辦理安全文化研究
3.編輯相關書籍
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92年10月24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台灣安全研究與教育學會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會為宣導三安之安全管理理念,推動優質安全領導行為,建立以安全為企業核心價值觀,塑造安全文化,特設置「安全文化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
(一)有關安全文化之研究、推動、宣導、輔導與評鑑事項。
(二)有關塑造安全文化訓練、研討會之規劃與實施事項。
(三)有關安全文化教材與宣導資料之編輯、出版。
(四)有關大學相關系所安全文化之研究、推展事項。
(五)其他有關優良安全文化企業、機構之交流、觀摩與諮詢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秉持本學會決策綜理委員會會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七至十九人,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主任委員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派一副主任委員代理。
第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義務職,其任期與理監事同。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一副主任委員或委員擔任會議主席。
第八條
本委員會重要決議案應提報經理事會通過後辦理。惟緊急事項,得報經理事長批准後辦理。
第九條
本委員會對外事務均應由本學會行文。
第十條
本簡則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