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安全研究與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本會以配合政府政策及施政方針,為建立企業安全文化,推展安全衛生研究與教育,協助工商企業團體提供防災安全管理、技術及建議事項,藉以減少災害損失,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並以培訓損害防阻技術與服務人才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如左:台灣安全研究與教育學會省()/()分會。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有關安全、衛生與環保相關問題之研究。

    二、有關災害之預防與調查研究。

    三、提供風險管理計劃,安全、衛生與環保管理、技術,藉以防止事故發生,減少災害之損失。

    四、心理安全、行為安全與安全文化之研究與推展。

    五、有關安全、衛生與環保法規之研究與諮詢。

    六、風險管理、損失防阻之研究與推動。

    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推行或接受委託辦理各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成立技術服務委員會,負責訂定安全、衛生與環保相關技術準則與標準,並辦理損害防阻諮

      詢與技術服務作業。

    九、蒐集、整理及綜理國內外安全、衛生與環保相關技術文獻與資訊,出版有關書刊、報告、光

      碟、錄影帶與宣導資料等。

    十、辦理其他有關安全、衛生與環保學術與實務工作之推廣事項。

    第七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經濟部、環保署等,本會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願協助配合達成本會任務且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

           一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會員二人(含)以上之推薦,送理事會審查通過,

           且繳納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一)高中及同等學歷以上畢業,曾任或現任安全、衛生、環保、損害防阻、風險

             管理或相關實務工作者。

          (二)高中及同等學歷以上畢業,有五年以上保險或工商業界實務經驗者。

          (三)國內外大專以上畢業,有三年以上保險或工商業界實務經驗者。

    二、 永久會員:凡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之個人會員,為永久會員。

    三、 學生會員: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之安全衛生、風險管理、環境保護、保險科系(所)在學學

           生。

    四、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協助達成本會任務之團體。

      團體會員依會員員工人數之多寡區分為甲級:員工人數一千人以上;乙級:員工人數一千人

      以下、一百人以上;丙級:員工人數一百人以下。

    五、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甲級三人、乙級二人、丙級一人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必會期間,由理事會推行本會會務。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譏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補選常務理事及理事。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計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計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末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補選常務監事。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計法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下設各處,處設處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因推動工作需要得設職業訓練中心、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理監事聯席會由理事長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曰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二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千元,於會員

          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仟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三百元,團體會員甲級為新台幣貳萬元

           、乙級為新台幣壹萬元、丙級為新台幣伍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自 2009-04-30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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